8月17日17时21分,广东佛山顺德区杏坛镇罗水市场附近一老人受伤倒地。接报后,民警及医护人员赶到现场处置。
经调查,罗水村民罗某(女,12岁)把另一村民罗某拴养在家门口的狗只牵出来玩,途径罗水市场时狗只挣脱约束绳,在奔跑过程中狗绳意外将本村村民麦某(女,88岁)绊倒,导致麦某受伤,经送医院救治无效死亡。初步判断该事件为意外事件。
有多名目击者表示,视频中的小女孩,并不是白色大型犬的主人。目击者李女士说:“因为我住的地方全部是玻璃的,就看的很清楚。但是我没看清楚是狗绳绊的,我以为老人是中风倒下,晕倒之类的。当时地上就有血了,当时已经抢救不了了。
从来没看到过白天牵出来,都是晚上一个成年男子牵出来的。那个女孩是附近这里住的居民,也就上初中。狗本来是拴在门前看门的,但是被小女孩牵走了。”
而老人的同村亲友也表示,白色大型犬体型很大,小女孩根本拉不住。目击者同村亲友表示:“那个女孩是十来岁而已,拉不住那只狗的。那狗得快一百斤。”
在当天晚些时候,广东佛山顺德区杏坛镇委镇政府发布了情况通报,初步判断该事件为意外事件。目前,该事件的善后工作正有序开展。
目击者李女士透露,目前受害者家属并没有追责狗主人。李女士说:“女孩和狗主人虽然是一个村的,但是之间没有亲戚关系。受害者的家属没有追责狗主人。我当天晚上下班还看到狗主人牵着狗出来溜。”
事情经过不复杂,但随之而来的问题是,这位八旬老人被狗绳绊倒身亡,到底谁来负责?怎么去避免类似的悲剧发生?
2018年年初,在北京上大学的小刘便被小区里突然冒出扑向自己的宠物犬吓到,“宠物犬的主人非但没有道歉,还责怪我大惊小怪。当时我挺气愤的,但想到自己是因为实习所以暂时租住在那个小区,害怕得罪人,也就算了”。
2018年8月,家住湖北的孟小姐也被小区里的巨型泰迪扑倒。“我出门遛狗是拴犬绳的,遇到一只巨型泰迪突然扑向我家的宠物犬,还把我也扑倒了。”孟小姐说,她爬起来和对方理论,得到的回答竟是——“没钱买狗绳”。争执之间,对方频频爆粗口,孟女士无奈只好报警。
2018年8月4日18时许,在大连某小区附近,71岁的王老太推着外孙女从外面回来,突然感到腿被什么东西碰了一下,往前走了两步觉得腿疼,一回头发现是一只白色小狗咬了自己一口,伤口见血。老人大喊一声“站住”,白色小狗的主人不但没理,还抱着狗快步走远了。
据老人描述,小狗当时没拴绳,主人是一名30岁左右的女子,她明显意识到自己的狗咬了人,仍匆忙离开。事后,老人去医院处理伤口,并注射了狂犬疫苗。
下宠物伤人到底有多严重?文明养宠物到底有多重要?
第一,老奶奶被狗绳绊倒身亡,狗主人是否构成犯罪吗?
首先,肇事狗系一条宠物狗,如果没看错,应该是“萨摩耶”,不同于其他烈性犬类动物。其次,狗主人并无伤人故意,即本案宠物狗系脱缰绳的,狗主人并无想利用狗伤人的故意,因此,不可能存在涉嫌其他故意犯罪,那么有没有可能构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?
答案当然是NO!
过失致人死亡罪,是指由于普通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。过失致人死亡罪必须是过失,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,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,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,以致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。
显然,一条脱僵绳的宠物狗,一般人根本不可能遇见会发生这样的意外事件,而且是绳子绊倒老人,而非咬伤类的,如果狗主人遛的是烈性、具有攻击性的犬类动物则有所不同。因此,这个案件,公安机关定性为意外事件。
第二,既然这个案件够不上刑事案件,那必然涉及到民事案件的赔偿问题。《侵权责任法》对动物饲养损害责任有明确的法律规定。
《侵权责任法》第七十八条: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一般规定,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,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,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,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。
《侵权责任法》第七十九条: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的侵权责任。
违反管理规定,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,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
《侵权责任法》第八十二条:遗弃、逃逸动物的致害责任。
第三,遗弃、逃逸的动物在遗弃、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,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。
面对现在越来越多的人喜欢养宠物,真心建议大家在公共场合溜宠物一定要采取安全措施,绳不离手,避免发生意外事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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